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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
苏教基【2017】2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编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推进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不断扩大,办学条件逐年改善,财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教师队伍建设成效显著,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但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普及水平仍然偏低,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整体滞后,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融合教育成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待遇偏低、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是巩固一期成果、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二期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履职尽责,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在基础教育各学段全面实施融合教育,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实现跨领域协作制度创新。普惠性教育政策和工程项目加大支持特殊教育的力度,同时专门制定特殊的政策措施,给予残疾学生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2.坚持普校主体,普特融合。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进社区和送教上门及远程教育为补充,发挥特教指导中心的专业指导作用,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机构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全面推进融合教育。
  3.坚持尊重差异,多元发展。尊重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残疾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以上,残疾少年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15年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融合教育全面实施,各学段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占该学段残疾学生总数的80%以上,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特教师资建设有力推进,各地各校按需配齐配足专职特教师资,所有专职特教教师持双证上岗。特殊教育质量大幅提升,贯彻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实现特殊教育按需服务。
  (三)重点任务
  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巩固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解决实名登记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大力发展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实现各学段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
  2.增强特殊教育保障能力。统筹财政教育支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全面加强融合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实行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
  3.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合作,实施医(康)教结合基础上的个别化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实行特教专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提升特殊教育教科研能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深化课程教学改革。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学前三年特殊教育
  根据残疾幼儿身心发展情况、家庭意愿和当地特殊教育资源状况,通过普通幼儿园就学、特教学校就学、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接纳等方式,提高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优先采用普通幼儿园随班就学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配备相关康复设备和专兼职特教教师。招收的残疾幼儿达到3人,应当设置康复个训教室,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每个乡镇(街道)应依托省级优质幼儿园至少建设一个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根据生源状况配备专用设备和专职特教教师,有序接收残疾幼儿。各类普通幼儿园中每个班级安置的残疾幼儿数量不应超过2人。
  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学前融合教育中的示范作用,支持特教学校举办每班都有残疾幼儿的普通幼儿园。鼓励新建、改扩建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按照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创建成为每班都有残疾幼儿的普通幼儿园。鼓励招收重度残疾幼儿的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在生均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和教育质量上达到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定成为普通幼儿园的特教办学点,其接纳的适龄残疾幼儿纳入幼儿园学籍管理。各地应整合卫生保健机构、普通幼儿园、特教学校、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资源,为残疾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发现诊断、早期康复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教育和民政部门,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并督促各方履行教育义务,实现全覆盖、零拒绝。通过普通学校就读(随班或特教班)、特教学校就读、康复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残疾人之家特教办学点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康复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残疾人之家特教办学点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配备相关康复设备和专兼职特教教师。招收的残疾学生达到5人,应当设置特教资源教室,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每个乡镇(街道)应依托普通中小学校至少建设小学和初中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各一个,根据生源状况配备专用设备和专职特教教师,有序接收残疾学生。
  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的示范作用,凡是常住人口达到30万的县(市、区)必须建成一所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学生以设区市为主负责教育安置,其他障碍类型学生以县(市、区)为主负责教育安置。特教学校应加强康复力量,招收中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残疾程度过重、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儿童少年,采取在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设置特教办学点、在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设置特教办学点,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特教办学点,以及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教育。康复机构特教办学点、残疾人之家特教办学点由残联负责组建,实行“康教结合、以康为主”,残联负责按照残疾人日间照料模式提供康复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教师送教。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的特教办学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对于个别无法进入机构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当地教育、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制订送教上门办法,提供规范、有效的康教服务。送教上门学生一般不超过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5%。
  (三)积极发展中等以上职业教育
  各设区市要统筹本地职业教育资源,全面规划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各县(市、区)应依托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业教育部。各地残联可会同教育部门依托各类残疾人就业、培训、托养和残疾人之家等机构设立职业教育特教办学点。特教学校职业教育部、前述职业教育特教办学点的残疾学生纳入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和特教学校职业教育部,应扩大特殊教育规模,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条件、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各地残联要充分利用当地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委托教育部门开展实名制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残联积极帮助职业教育毕业生实现支持性就业。
  视力残疾学生的普通高中教育以省视障教育资源中心(南京盲人学校)为主举办。各地应积极帮助有需求、有条件的残疾人进入普通高中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就学,努力提供有效的融合教育服务。
  残疾人高等教育实行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统筹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布局,支持高校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普通高等学校应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应主动创造条件,率先为有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省依托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建立高等教育融合资源中心,为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融合教育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高考提供合理便利。
  (四)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含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康复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残疾人之家特教办学点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和送教上门)。各地要根据办学机构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预算。经认定符合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可按规定拨付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经费。通过财政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为送教教师发放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特教学校学前班、经认定符合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标准的幼儿园、经认定为普通幼儿园特教办学点的康复机构,由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按规定拨付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经费,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支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标准下达生均公用经费。教育部门按普通学生8倍以上标准下达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用于就业保障外,还应用于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等支出。各地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积极承担残联委托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对接纳残疾学生就业的爱心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相关奖励。
  市、县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为接收残疾儿童少年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配建符合需求的资源教室、康复个训教室等。凡新建、改扩建各级各类学校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各级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统筹使用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医疗、康复、救助等相关经费,整合相关工作,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省将继续安排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重点引导特殊教育薄弱环节提升,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
  实施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残疾幼儿进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免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拨付到幼儿园。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逐步免除住宿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伙食费、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特殊教育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康复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充分发挥当地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五)健全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
  省、市、县(市、区)建立由教育、编办、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订相关政策,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各县(市、区)应当会同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和专家资源库。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作出安排。省、市应当相应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用于处理地方可能发生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争议。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
  各地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将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设成为区域特殊教育指导和管理中心、示范性教学教研中心、特殊教育诊断评估中心、特殊需要儿童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不足30万人口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依托普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按照每人指导3-5个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标准,分学段组建融合教育巡回指导团队,建立人员动态调整和教研工作集体审议制度,共同承担特殊教育教研和质量管理工作。
  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置学前、小学和初中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各一个,方便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对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其他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融合教育进行业务指导。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普通班级每接收1名残疾儿童,可减少3个或以上班额。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组建校内融合教育教学与管理团队,统筹各项融合教育工作。各地教育、残联应积极探索符合教育和康复要求的各学段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指南和管理办法。
  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收集、送教上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化建设
  充分发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的专业引领作用,加大对学院专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学院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学前、职业教育的特教师资培养。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教育专业普遍开设必修特教课程。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应持双证上岗,即取得教师资格证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可免考)。依据《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按照专业成熟教师的要求,系统研制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系列课程,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特教骨干教师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全省特教指导中心和特教学校的校长教师、各类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校长和特教教师每5年至少接受1次省级培训。
  制订特殊教育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特教巡回指导教师、普通学校特教教师、康复治疗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并对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适当增加教职工配备。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医疗专业力量建设,积极支持幼儿园和小学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津贴政策,各地对特殊教育学校可按不超过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0%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以进一步提高向特殊教育工作者工资待遇倾斜的力度。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融合教育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为送教上门教师、参与特殊教育的医生、康复师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
  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制订我省特殊教育教师分类职称评价标准,增加中高级教师职称比重。将认定为普通幼儿园特教办学点的康复机构、认定为特教办学点的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特教办学点工作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普通教师职称晋升、校级以上领导职务晋升,原则上应接受过特殊教育专题培训,并具有实施或管理残疾儿童少年个别化教育的经历。关心特教教师身心健康,改善特教教师工作和生活环境。开展省级特殊教育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评选,加大对特教教师表彰奖励的力度。
  (七)提升特殊教育课程实施质量
  建立课程实施专业化管理机制。一是诊断安置机制,对每一位有特殊教育需求的适龄儿童,依家长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由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特殊教育资源状况等因素,作出教育诊断、提出安置建议。二是融合教育机制。各类教育机构要通过适时评估转衔、合理设置课程方案等方式,使残疾学生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三是个别化教育机制,教育机构建立相关人员协作团队,参照现有普通教育课程和特殊教育课程要求,根据学生残疾状况、潜能开发和补偿程度进行审议调整,形成符合残疾儿童身心特征和需求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实施个别化教学。四是质量评估机制,对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发展和学习质量进行个别化评价,形成特殊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学校实施融合教育情况、残疾学生发展情况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通过特殊学生个别化教育推动普通学校适宜性教育改革。
  各学段要围绕残疾学生需求特点,重点加强课程与资源建设。学前教育机构要实施丰富的生活化、游戏化课程,实行保育、康复与教育相结合,为残疾幼儿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义务教育机构应贯彻国家特殊教育学校新课标,用好新教材,把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编教材和开设校本课程、开发校本教材以及个别化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初中阶段即可为残疾学生进行生涯规划,启动实施相关职业教育。重点研究孤独症儿童少年的课程实施策略。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应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应创设最少受限制的硬件软件环境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培养残疾少年基本职业能力,为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特殊儿童相关数据共享平台,在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之间建立数据互通机制,为区域资源配置和融合教育奠定基础。探索建立个别化特殊教育远程协作平台,尝试跨地域实施教育诊断、个别化教育方案制定、跨区域教研活动、质量评估等。加强特殊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地区特殊教育课程实施与管理经验,提高特殊教育课程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明确教育、编办、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职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设区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献爱心、送温暖,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将特殊教育发展关键指标纳入教育现代化监测,并对各地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二期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实绩的考核体系,建立年度通报制度。省相关部门将针对特教编制、经费保障、资源配备等核心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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